江门市中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申报对象
全市凡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事程序
(一)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网上下载相关表格);
(二)公示;
(三)单位综合评价;
(四)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市、区的由属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六)评委会评审;
(七)公示;
(八)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权限的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发证;
(九)市工艺美术师评委会评审日常工作部门按原呈送渠道将评审材料退回申报者。
三、工作流程
四、办事依据
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详见协会网站“职称评定”栏目下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评审表格详见该栏目下的“评审表填写样版”。
六、申报时间
以协会网站“职称评定”栏目公布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七、办结时间
6个月(从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算起)。
八、申报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的评审费标准,中级资格450元/人。
附件: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工艺美术师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鲜明,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广告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省内享有盛誉,在国际专业评比中获奖,为国家争得荣誉,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备注: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相关规定,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备注: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相关规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考职称外语考试。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两项县级或一项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造。
(三)参加一项国家级的专业展览。
(四)参加两项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五)独立完成两项中型的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
(六)参加编写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
(七)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及参加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一项或铜奖两项。
(四)获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五)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六)作品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收藏两件。
(七)经国家、省(部)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已采用施工的酒店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优秀设计,三星级工程两项或四星级工程一项。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备注: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的相关规定,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3.“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4.“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是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5.“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设计奖等。
6.“市”是指地级以上市;“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区。
7.“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收藏”是指: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征集收藏。